上 海 市 科 普 教 育 基 地 联 合 会
———————————————————————————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科普基地的管理和能力建设,提高科普教育基地的整体发展,推动上海市科普事业的发展,对全市科普教育基地实施科普工作考核。为使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暂行标准》和《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将按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考核对象:经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命名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
第二章 分则
第四条 考核评分数:总分120分。其中:基础分100分;附加分20分。
第五条 考核评分标准(基础分为100分)如下:
1、基地“五个基本”标准(5分):即有一块基地牌匾、有一个基本展览室(厅)或场馆、有一套本单位学科领域的宣传教育资料、有一支科普工作管理队伍、有一支科普讲解员队伍。
2、完善组织机构及各项工作制度(7分):有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经费投入;在科普教育内容安排、接待办法、队伍建设等方面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认真参加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年终复查工作。
3、完备的基本设施(8分):具有特色的科普教育氛围;展品、展项的完整率保持在70-90%以上,提供良好的参观条件;保持基地环境整洁优美、厕所卫生;有明显的指示铭牌、安全标志,确保参观通道的安全畅通。
4、开展科普教育活动(10分):每年向社会开放时间,科普专业性场馆不少于200天,一般性基地不少于100天;向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时间不少于10--20天(含法定节假日);年组织公众性的科普活动1-3次以上;能与社区、学校、部队或社会单位建立共建关系;并与社会单位共同开展科普活动1-2次以上。
5、提供规范接待服务(14分):科普讲解员持有上岗证书(培训率达60-90%以上);设有观众的意见反馈箱或咨询电话等; 年接待人数在保持上年同比水平的基础上,每年有所递增;积极组织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教育工作;年内投诉不得超过1起。
6、积极参与社会科普活动(22分):积极参加小组活动;区县组织的科普活动;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组织的各项科普活动;全国、上海市的科普活动。
7、加强科普宣传报道(18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包括电视、正式出版报刊和《上海科普教育》刊物等)宣传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活动报道;每年积极发表科普文章;刊印基地的科普简报;出版科普书籍。
8、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16分):自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严格遵守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标准公布收费价格及优惠规定;认真履行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参加科普统计、基地年度检查工作。
9、荣获科普称号(附加分20分):当年基地或个人荣获区县级;联合会;部市级;以及国家级科普工作的各类荣誉称号。
第六条 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基地,考评为“不合格”;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基地,考评均为“合格”;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基地,考评为“优良”。
第七条 出现如下情况,基地一律不得考评为“优良”:
1、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有违法违纪等不良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2、基地的科普活动中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3、举办的科普活动展览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观众的年投诉率超过1起的,受到新闻报道批评的。
5、 随意变更或挪用科普设备、设施和科普经费的。
6、基地有上述情况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当年所获得的集体和个人的荣誉称号,下一年度也不参与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申报推荐。
第八条 操作方法
1、各基地参照本《办法》,列入专题性科普场馆(包括上海科技馆)的基地采用(A)表,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采用(B)表。在年终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自我评分,并将评分表的结果以及有关材料,报所属小组核实。
2、各小组根据各科普教育基地评分表的结果,以及各区县推荐科普教育基地先进集体的比例,推荐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先进集体名单,签署小组组长的推荐意见,报送联合会秘书处。
3、各组长单位在小组推荐时采取回避制度。组长单位自我评定的结果和申报表,报联合会秘书处核实后,由理事长与秘书长商定组长单位的推荐意见。
4、 联合会秘书处结合联合会年内组织活动情况记录,及年度检查材料和实地查访、调查等形式对上报推荐基地进行审核。
5、联合会秘书处根据小组提出各基地的考核推荐意见,组织市科普专家开展评审,通过充分酝酿讨论,确定推荐科普教育基地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的候选名单,提交联合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评选条件
1、凡考评为“优良”的基地,有资格参加年终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先进集体”(简称“先进科普教育基地”)的评选,及推选“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优秀科普工作者” (简称“优秀科普工作者”)和“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优秀科普讲解员” (简称“优秀科普讲解员”)参加评选。
2、考评为“合格”的基地有资格推选“优秀科普讲解员”参加评选。
第十条 基地称号撤销的建议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考评为“不合格”的基地单位,第一年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年如基地整改不力,仍被考评为“不合格”,在听取小组意见的同时,听取其所属区县科委(协)的意见,经联合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拟撤销“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建议,报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撤销其“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为配合年度评选表彰工作(试行),由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各小组负责开展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