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科 普 教 育 基 地 联 合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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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确保科普经费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联合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联合会的经费管理在理事长的领导及财务监理小组的监督下,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管理。
第二条 联合会的日常财务工作,由联合会财务人员负责具体运作。
第三条 联合会秘书处为经费的经办部门,负责日常经费的收支预算、分类等。
第四条 经费的分类及使用范围:
1、政府拨款收入:是指联合会承担政府科普职能由政府所拨的专款。使用范围:承担政府科普职能的工作所需的开支费用、联合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费用、房租、水、电、通讯、交通以及科普宣传等办公用经费。
2、科普教育基地会费收入:是指根据《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每年由各科普教育基地缴纳的会费。使用范围: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会议、小组活动、场馆工作会议、评选表彰等所需费用及组织基地学习、交流、考察等科普活动费。
3、科普事业收入:是指根据《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承接科普项目、开展科普协作、科普培训、科普咨询及其他有关科普事业取得的收入。使用范围:经费全部采纳专款专用方式,并根据科普项目的规定,提取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联合会办公经费的补充。
4、其他收入:是指除以上收入外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活动的赞助收入,以及各种管理服务费等收入。使用范围:经费专款专用,并提取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工作联系人的交通和通讯以及其他开支经费的补贴。
二、使用规定
第五条 联合会是社团组织,财务报销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六条 联合会日常的财务支出,按规定填写报销单,经相关人员证明,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秘书长外出期间,由理事长或委托某副秘书长审核签名报销。
第七条 结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费,需有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预算或者经联合会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专款专用项目除外)。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费、各项福利费的确定调整和变动,由理事长和秘书长按照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章程》的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九条 专款专用项目的各类津贴等劳务费用报销,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秘书长批准,财务人员负责发放,并由领款人签字。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各类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需由工作人员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并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十一条 报销单据、报销的手续等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三、附则
第十二条 本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由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财务报销管理制度由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