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凝聚力,依据本会《章程》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会员入会
第三条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被授予“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包括“上海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上海市综合性科普场馆”,或在科普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1、法人证照或相应的机构证书复印件;
2、单位情况介绍;
3、入会申请表。
第七条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铭牌,并予以公布。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本会制定并公布服务清单,会员缴纳会费后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不再另行收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
第十二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本会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本会网站、会刊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按本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并对会员遵守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向会员宣传国家和本市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也可请求本会秘书处进行调解,以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本会处分会员,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本会网站、会刊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第十九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第五届理事会第3 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