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年度评选与表彰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2017年的工作计划,秘书处认真学习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2102】2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会《章程》的宗旨。秘书处根据一些会员的建议,对于2015年8月1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年度评选与表彰规定》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年度评选与表彰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热忱欢迎会员们献计献策,进一步规范本行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秘书处
2017年9月4日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年度评选与表彰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2102】2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2012】3号《关于按时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1.范围:
本规定为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简称:科普基地)行业内的年度评选与表彰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办法。
1.1评选对象:适用于由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命名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并成为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的会员单位。
1.2评选类目: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评选与表彰,设一项集体奖,二项个人奖的荣誉称号。
1.2.1先进集体授予:“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先进集体”(简称:先进集体);
1.2.2优秀个人授予:
1)“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优秀馆长”(简称:优秀馆长);
2)“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优秀工作者”(简称:优秀工作者)。
2.规范性文件引用:
2.1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章程》。
2.2《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2.4《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讲解员的岗位职责》。
2. 5《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网络管理办法》。
2. 6《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工作者自律公约》。
3.术语和定义:
3.1“先进集体”称号:是指由上海市科普基地行业领域内的会员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和规定,授予当年度在行业内,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普基地的荣誉称号。
3. 2“优秀个人”称号:包括,优秀馆长、优秀工作者。
1)“优秀馆长”称号:是指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专职负责人,如:正、副馆长等。根据评选条件和规定,授予当年度在行业内,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普基地负责人的荣誉称号。
2)“优秀工作者”称号:是指由各科普基地内部,从事各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者,如:科普基地管理人员、科普讲解员、网络管理员等。根据评选条件和规定,授予当年度在行业内,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普工作者的荣誉称号。
4.表彰条件:
4.1“集体荣誉”称号申请应具备条件。
4.1.1认真贯彻《科普法》,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
4.1.2严格遵循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章程》,承担社会职责,履行会员义务,每年完成科普教育基地的年度检查。
4.1.3认真执行上海市科委颁发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操作与正常运行,科普基地能正常对社会开放满二年以上。
4.1. 4参照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颁发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诚信服务社会,在科普事业上做出显著的工作成绩。
4.1. 5积极参与国家、市区及地方组织的各类科普活动;参与本会的各类学习、交流等科普活动;参各区科普小组活动的科普基地。
4.1. 6荣获国家、各部委办、市、及各市级社会组织等有关科普工作的成绩奖励。
4.2“个人荣誉”称号申请应具备条件。
4.2. 1在上海市各科普基地的各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以上的,并获得一定成绩的科普工作者。
4.2.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认真执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的精神,积极践行《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工作者自律公约》,在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反对愚昧迷信等方面的成绩突出,效果明显。
4.2.3有较强科普工作能力,能掌握并灵活运用科普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方法,创新科普活动,能主动策划、组织广大群众、经常性地开展科普活动,事迹突出。
4.2. 4在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中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积极参与市区两级组织的各项科普活动,在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重大活动中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2.5在国家、部委办、市级以上各类科普技能竞赛中获奖、及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可优先推荐。
5.评选原则:
5.1科普基地行业内的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2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要求开展推荐。评选工作要确保评选的真实和客观,真实可靠、宁缺勿滥。
5.2每年开展评选“先进集体”、“优秀馆长”、“优秀工作者”的评选。
5.3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推荐都必须经过各区科普小组的讨论,会议通过。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材料(2份)申报到秘书处。
6.表彰与推荐分配:
6. 1表彰全市的“先进集体”总名额数,占全市科普基地总数的20%。各科普小组推荐名额按本组会员总数的19%控制。
6. 2表彰全市的“优秀个人”总名额数,占全市科普基地总数的20%。各科普小组推荐名额按本组会员总数的19%控制。
其中:“优秀馆长”的推荐名额控制全体会员数的3%。
“优秀工作者”的推荐名额,各小组按本组会员总数的16%推荐。
6. 3市、区、联合会秘书长工作会议等的推荐。“先进集体”、“优秀个人”的推荐数,分别控制在全市科普基地总数1%。
6. 4表彰先进与优秀的名额严格控制,各区科普活动小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允许空缺。
7.推荐方法:
7. 1按照表彰规定,表彰的推荐名额分配到各区科普活动小组。
7.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推荐。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掌握推荐、评选条件,认真组织各科普基地开展评比,及时申报材料。
7. 3各科普活动小组按规定要求,组织所属科普基地“先进集体”、“优秀个人”开展工作交流、事迹介绍,而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推荐,
7. 4各科普活动小组按表彰的推荐名额排序上报。凡确实成绩显著,推荐名额超过推荐数的人选,由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
7. 5各类先进、优秀的书面材料要求具体、真实,切忌空洞、苍白,且尽量用事实和数据说话。
7. 6根据表彰比例,各小组初审推荐,联合会秘书长扩大会议复审,最后,提交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及网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的程序。
8.工作程序:
8.1自我申报:各基地自接到开展年度表彰通知后,可进行自我申报;各个区科委(科协)、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秘书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可推荐申报。各基地申报材料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所属区县科普基地活动组长单位,逾期不报,视为自动弃权。
8.2初审推荐:各区科普活动小组长单位收到本小组基地自我申报表后,开展所属区县基地的初审工作,经民主协商推荐本小组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联合会秘书处。
8.3复审提交,联合会秘书处汇总各科普活动小组上报材料,召开秘书长扩大会议邀请各科普活动小组长参与共同审阅材料、经民主评议酝酿候选名单,提交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理事会。
8.4审议通过: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当年科普工作的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
8.5结果公示: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的表彰名单将在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网站上公示一周,接受公众监督。
8.6材料反馈: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发文正式公布表彰名单,并将申报材料盖章后,返回给有关科普教育基地。
9.表彰:
9.1荣获“先进集体”、“优秀馆长”、“优秀工作者”的基地和个人,由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颁发荣誉证书,其中“优秀馆长”和“优秀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9.2对连续四年被评选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科普基地,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将组织学习交流活动。
10.取消评审和表彰资格:
10.1凡会员单位不履行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章程》规定,及未履行社会团体义务的,及未交纳团体会费的等,取消申报或被推荐为先进集体的资格。
10.2科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或被推荐为优秀科普工作者的申报资格。
1)经核实,被媒体投诉有效的;
2)因自身工作失职,造成社会公众对基地科普工作不满意的;
3)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10.3申报或推荐的集体或个人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
11.附则:
11.1本规定经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1.2关于2015年8月1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年度评选与表彰规定》为此作废。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