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监事会制度(草案)
为加强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内部管理与监督,根据本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设立本会的监事会。监事会履行《章程》赋予的工作职能,依靠广大会员在监督范围、监督效果和监督力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创新,有力促进本会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本会的管理与组织的各项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设3人(单数)。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监事成员自下而上推荐,经换届工作小组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联合会《章程》,对会员(代表)负责,切实履行职责,每年度对理事会工作等开展书面测评。
第六条:监事出席并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列席并监督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并在相关会议结束后,对重要事宜须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议纪要。监事列席本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时,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章程》不符的,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议。
监事长应列席秘书长工作会议,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出席会议的监事,会议后向监事长汇报。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行业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监事会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必须在当天形成会议决议。监事长应组织全体监事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递交联合会秘书处存档,重要事项的会议决议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的重要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信息。必要时,可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第十条:联合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监事会的相关制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章程》执行。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2017年3月10日
注:本规定经2017年5月17日第五届监事会讨论修改后,提交联合会第五届理事会第2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