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联合下发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正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法【2003】95号)文中“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精神,结合本会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的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交纳标准:
1、交纳会费是会员依据本会《章程》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的重要来源,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会费。
2、标准交纳会费。
1)单位会员年会费1500元。
2)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年会费3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年会费5000元。
二、会费交纳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在每年的4月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或一次性交纳本届期间的会费。
2、新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入会后,二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3、会员在交纳会费时,可用支票、转账、现金等形式交纳。
4、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管理工作。
5、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具有国家税务局统一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面交或寄至会员单位。
三、会费管理:
1、本会按照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取会员会费,加强管理,合理支出。
2、收取的会员会费,按照《章程》规定用于秘书处的日常运行及本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必须费用开支。
3、如个别会员有特殊原因,交纳会费有困难的,可申请提出免交报告,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免交会费。
4、本会财务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5、本会财务接受国家税务、社团管理局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
6、本届进行换届、更换法人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四、 其它:
1、凡无特殊情况,连续二年未交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2、本规定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经2016年12月16日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起实施。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