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年度评选与表彰规定
1.范围:
本规定了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行业内的年度评选与表彰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办法。
1.1本规定适用于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命名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并成为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的会员单位。
1.2本规定适用于由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授予“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先进集体”(简称:先进集体)、“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优秀科普工作者” (简称:优秀科普工作者)、“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优秀科普讲解员” (简称:优秀科普讲解员)三项荣誉称号的评选与表彰事项。
2.规范性文件引用:
2.1《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2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章程》。
2.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2.4《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讲解员的岗位职责》。
3.术语和定义:
3.1“先进集体”称号是指由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行业领域内,根据评选条件和规定,授予当年度在行业内,做出突出成绩的荣誉称号。
3.4“优秀科普工作者”称号是指由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行业领域内,根据评选条件和规定,授予当年度在行业内,取得突出成绩的荣誉称号。
3.5“优秀科普讲解员”称号。是指由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行业领域内,根据评选条件和规定,授予当年度在行业内,取得突出成绩的荣誉称号。
4.“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申请条件:
4.1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命名“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并正常对社会开放满二年以上。
4.2严格遵循上海市科委颁发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操作与运行;
4.3参照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颁发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5.“优秀科普工作者”荣誉称号申请应当具备下例条件:
5.1在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科普工作者。
5.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认真执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的精神,在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反对愚昧迷信等方面的成绩突出,效果明显。
5.3有较强科普工作能力,能掌握并灵活运用科普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方法,创新科普活动,能主动策划、组织广大群众、经常性地开展科普活动,事迹突出。
5.4在科普教育基地的运行和管理中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积极参与市区两级组织的各项科普活动,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大活动中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5近两年内,每年至少参与市级科普活动一次,参与联合会组织的科普活动两次,参与区县科委(科协)科普活动一次,积极参各区县小组活动,及在《上海科普教育》刊物上发表过一次科普文章或者科普信息者。
6.“优秀科普讲解员”申请条件:
6.1在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讲解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以上的专、兼的科普讲解员。
6.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认真履行《科普讲解员岗位职责》,能全心全意为观众提供优质的讲解服务,保证讲解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通俗性。
6.3积极钻研业务,熟悉研究本基地的专业科学知识和陈列内容,能按需讲解,能独立编写个性化的讲解词。
6.4在国家、市级以上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及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
凡获得《国家展览讲解员职业资格》的科普讲解员、《国家科普讲解大赛》获得奖的选手等可优先推荐。
7.评选原则:
7.1科普教育基地的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要求开展推荐、评选工作,确保评选的真实和客观。
7.2每年评选“先进集体”。每逢单年开展“优秀科普工作者”的评选,每逢双年开展“优秀科普讲解员”的评选。
7.3表彰全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先进集体占全市科普教育基地总数的20-25%(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为20-22%;专题性科普场馆和综合性科技馆为35-40%)。
7.4表彰全市优秀科普工作者和科普讲解员占全市科普教育基地总数的20-25%。
8.推荐方法及评选程序:
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方法,建立由各基地自我申报、根据推荐比例,各小组初审推荐,联合会秘书长扩大会议复审,提交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及网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的程序。
8.1自我申报:各基地自接到开展年度表彰通知后,可进行自我申报;各个区县科委(科协)、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秘书处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可推荐申报。各基地申报材料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所属区县科普基地活动组长单位,逾期不报,视为自动弃权。
8.2初审推荐:各区县小组长单位收到本小组基地自我申报表后,开展所属区县基地的初审工作,经民主协商推荐本小组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名单,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联合会秘书处。
8.3复审提交,联合会秘书处汇总各小组上报材料,召开秘书长扩大会议邀请组织各小组长参与共同审阅材料、经民主评议酝酿候选名单,提交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理事会。
8.4审议通过: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当年的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
8.5结果公示: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的表彰名单将在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网站上公示一周,接受公众监督。
9.表彰:
9.1荣获“先进集体”、“优秀科普工作者”、“优秀科普讲解员”的基地和个人,由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颁发荣誉证书,其中“优秀科普工作者”和“优秀科普讲解员”给予适当的奖励。
9.2对连续三年被评选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科普基地,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将组织学习交流活动。
10.取消评审和表彰资格:
10.1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具有《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的情形,及未履行社会团体义务的,及未交纳社会团体会费的等,取消申报或被推荐为先进集体的资格。
10.2科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或被推荐为优秀科普工作者、优秀科普讲解员的申报资格。
1,经核实,被媒体投诉有效的;
2,因自身工作失职,造成社会公众对基地科普工作不满意的;
3,不能按规定完成《国家展览讲解员职业资格》培训的;
4,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10.3申报或推荐的集体或个人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
11、附则:
本规定经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