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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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命名程序(试用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实施《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一五”规划》,及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的能力建设,推动上海市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力量组织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倡导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由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命名。
	
	第二章  科普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五)科技型企业;(六)工业、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七)愿意接受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领导、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普工作处的工作指导;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各申报单位须经区县科委、科协推荐;
	(二)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推荐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等情况;(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证明材料;(4)区县科委、科协的推荐意见。以上材料一式六份并附软盘。
	(三)申报时间:待定。
	(四)申报受理部门: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上海市虹桥路2216号;邮编:200336;电话:021-62610244;传真:021-62610343;  E-mail:assebcn@yahoo.com.cn)。
	
	第三章  科普基地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为申报受理部门,并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开展申报科普基地认定的前期调研工作,提出现场调研的初步认定意见,并向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
	  第九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普工作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在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的初步认定意见基础上,组织评审小组听取申报单位的科普工作汇报,讨论拟定认定的申报单位,报经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批准。
	  第十条  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科普基地的评审和认定。经认定的科普基地,颁发“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科普基地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暂行标准》另行公布。
	
	第五章  科普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普基地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普工作处及所在区县科委、科协的工作指导;接受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每年向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负责对科普基地进行工作检查、学习交流、总结表彰和年终复查等工作。各科普基地应建立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各科普教育基地的所在单位要维护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科普基地从事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现状,择优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六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有不接受业务指导和管理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二○○八年一月
	
	
	参考文献:
	1.《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国务院
	2.《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一五”规划》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