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科 普 教 育 基 地 联 合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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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发挥社会资源的作用,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科普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为规范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管理,落实上海市科委制定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暂行标准》的实施办法,特制定《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规定的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由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命名的“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
本《细则》具体地规范了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性质、任务、建设的基本条件,提出了科普基地的工作考核、保障条件和管理体制等。
二、科普基地的性质
以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为目的,面向公众开展科学传播、科学普及、科技培训等科普教育活动的社会科普宣传教育场所,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性设施,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基础性设施,是上海科普和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科普基地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教育活动场所。积极贯彻“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
三、科普基地的任务
向公众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倡导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技术的成就及其作用,组织社会科技和教育力量,举办科普展览教育及相关活动,并创造公众主动参与的条件,培育公众对科学技术的兴趣,满足公众学习科学技术的需要,增强公众求知、探索和创造的能力以及参与科学技术进步的意识,为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促进上海乃至全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科普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4.1、组织领导
1)、科普基地所属单位必须有领导分管基地的科普教育工作,设置专门科普工作机构并有专职人员。
2)、科普基地须由热爱科普教育工作、有一定工作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管理工作经验的科技工作者或教育工作者担任负责人,全面负责基地工作的开展。
3)、有条件的科普基地应聘请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为顾问, 或聘请科技和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工作委员会,指导科普基地的业务工作。
4)、科普基地的建设必须根据各单位的经济、资源和科技文化状况,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纳入单位的工作规划之中,并符合上海市科普工作中长期发展的规划。
2、基础设施
1)、展示、活动面积:科普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展示面积(科学类博物馆在1000平方米以上,一般性科普基地在3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可设立室外展览场地以及可容纳50人的报告影视厅或实验室等活动的场所。
2)、展示内容、教育资源:科普基地应依据学科领域的内容备有一套或多套专业设计的展示材料,包括内容设计、展示规划、参观导览图、科普宣传资料以及一定数量科普互动展品和能反映本学科的主题收藏品与实物。
3)、开放标准:科普基地必须向社会开放,每年对公众开放的时间,科学类博物馆不应少于250天,科普展示馆不应少于100天。每年向青少年免费或优惠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鼓励科普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
4)、人员配置:科普基地应配备相应的专业科普工作人员(包括管理、策划、展品的维护和科普讲解员), 都应持有专业上岗证书。
5)、环境条件:科普基地应有明显的特色标志,环境优美整洁,接待来宾文明礼貌,使其成为上海面向全国,树立科学文明形象的窗口。有条件的科普基地要设立无障碍参观路线。
6)、地理位置:科普基地作为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其地址一般应选择交通便利,参观道路畅通,具有开放性场所的安全设施。
3、工作内容
1)、展示内容的设立:科普基地应有明确的展示主题:包括科学技术的知识、成果和应用,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现状及趋势等。严禁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内容。科学类博物馆以上的科普基地其常设展品的年更新率应达到5%-10%。
2)、展示方式的选择:在展示形式上采用图片、展板、实物以及采用多媒体和影视录像等高新技术手段。科普报告、演示、解说词、文字说明要通俗易懂,有较强的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以求收到良好的科普效果。
3)、展品、教育资料储备:科普基地应注意收集、贮存展览的历史文化资料、科学仪器及科学教具等实物,以适应科普教育的新发展。科普基地的科普宣传演示内容要体现本单位的科学特色。
4)、策划主题教育活动: 结合科普基地实际,每年组织1次以上有新意、有专业特色、讲究实效的科普教育活动,如面向公众的各种类型的报告、讲座、夏(冬)令营、科技辅导和培训等教育活动以及面向青少年等公众的科学实验和竞赛等实践活动。
5)、大型宣传活动的参与:积极参加全国“科技活动周”、“科普日”、上海市“科技节”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并根据社会的关心热点和地区市民的需要,积极创新,具有特色科普展览进社区,进学校。
6)、校外教育基地作用的发挥:应与所在地区等3所以上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对学生团体参观实行至少半价的优惠,成为中、小学校的课外教育基地。
7)、自身宣传机制的建立健全:要利用新闻媒体(电视、广播、报刊),宣传社会关注的科普热点话题,同时加强基地自身的宣传。每年度在相关的媒体上发表4篇以上的科普文章。有条件的科普基地可建立网站(页),其内容做到及时更新。
8)、科普志愿者工作的开展: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科普志愿者参与本科普基地的科普工作,为公众服务,扩大科普基地的社会影响。每年科普志愿者的实际工作量投入不少于30人次。
五、科普基地的考核
1、考核的内容包括科普基地的自身建设、科普内容、公众的参观与科普活动等。具体体现在接待公众的人数、观众对象、科普展示等教育活动,配合市、区(县)和社区、学校等开展各类相关活动,及其对社会所起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力等要素。
2、建立和完善科普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科普工作的档案材料。每年应向市科委、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
3、在科普基地显著位置设公示专栏, 向社会公示科普基地的开放制度(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办法、联络人、监督热线电话和向社会诚信服务等)。
4、积极参与上海市、区(县)和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行使相应的权利及义务,并及时缴纳会费。
六、科普基地的保障
1、依据《科普法》,维护科普基地的权益。各科普基地要制定科普工作的发展规划,设立科普专项经费,列入所属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确保科普经费的落实。
2、积极贯彻《科普法》,落实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3、科普基地运转经费应以基地上级单位和所在地区(县)政府支持为主,社会各界支持和科普自身创收为辅。科普基地启动时,上海市科委或所在区科委酌情一次性匹配或奖励一定数额的经费。
4、科普基地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基地的科普场地和科普设备、设施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使用性质和挪作他用。
七、科普基地的管理体制
1、根据每年科普基地申报、检查等实际情况,由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动态命名若干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各科普基地接受上海市科委及所在区(县)科委的业务指导。
2、科普基地的日常管理,由科普基地所属的上级单位负责。科普基地应建立、健全与所在区(县)科委、科协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制度。
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负责对各科普基地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经验交流和基地评估等管理工作。定期召开科普管理人员工作会议举行科普基地建设与发展调查研究活动和研讨会,开展科普基地领导和科普讲解员的业务辅导和培训等。
4、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负责对各基地开展科普教育和科普活动的日常管理、加强检查和年终考核,认定科普基地的考核结果以及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
二○○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