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简称“四科”)的场所,主要包括综合性科普场馆、专题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三类。
综合性科普场馆是指涵盖多个学科和行业领域、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专题性科普场馆是指具有行业(专业)特色、主要从事某学科或行业领域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围绕“四科”的有关普及点开展工作的科普基地。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基地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基地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区(县)科委实行属地化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为科普基地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申报“上海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至少配备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3.至少配备2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4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上海市综合性科普场馆”,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建有独立科普建筑,展厅(馆)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400平方米以上的科普报告厅和100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展览厅;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30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3.具有不少于50人的专业科普工作团队,并至少配备20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第五条市科委每年一季度受理一次科普基地的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相关通知为准。
第六条科普基地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相关单位在市科委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之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区(县)科委在申报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推荐到市科委。
3.评审。市科委在收到区(县)科委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和综合评审。
4.授牌。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单位,市科委相应授予“上海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或“上海市综合性科普场馆”的称号和匾牌。
第七条申报单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1.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人同意申报科普基地的证明文件;
3.其他相关证明。
第三章 运行要求
第八条 科普基地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需闭馆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在科技活动周(节)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九条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设施、科普内容进行改造或更新,确保科普内容符合科普展示教育要求,科普展品展项的更新率每5年不低于20%。
第十条科普基地应积极参加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普活动,并主动策划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其中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每年策划开展的主题科普活动不少于3次、专题性科普场馆不少于6次、综合性科普场馆不少于12次。
第十一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加强科普工作宣传与合作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科普基地应加强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评价与奖惩
第十三条科普基地应每年参加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上一年度科普基地在开放接待、内容更新、活动开展、对外宣传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及成效。市科委对通过年检的科普基地的运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市科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在提升改造计划中择优对部分科普基地给予项目资助。
第十五条市科委根据年检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对部分科普基地给予一定额度的科普活动后补贴。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可以享受国家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七条市科委对在科普设施条件、内部管理、人员配备、开放接待、活动举办等方面表现突出、科普工作综合效益良好、社会影响广泛的综合性科普场馆和专题性科普场馆,择优授予星级称号。星级评价办法和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八条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1.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2.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3.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的;
4.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5.年检未通过的。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
1.不参加年检的;
2.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标准的;
3.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5.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6.从事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